李鹰
律师

2.7.2 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2.7.3 出资人可以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但应当经过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

2025-03-08 07: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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