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2.4.2 出资人以车辆等特殊动产出资的,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公司,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4.3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在实际交付之前,出资人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如果在合理期间内完成办理,可认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以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2025-03-08 07: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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