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2.2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时受让人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确定。2.3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评估应当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025-03-08 07:16:12
4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