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期限利益,该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应依法适用新公司法第 54 条之规定,某文化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遂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03-06 19: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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