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案例 3】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公司应限期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 7 万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所负债务。张某系该公司持股 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 180 万元人民币,认缴期为 2052 年。法院作出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
2025-03-06 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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