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石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 50 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生效判决认为,尽管某商贸公司未为石某某办理股东工商登记且备有股东名册,但本案证据充分证明,案涉 50 万元应当认定为投资款而非借款,石某某向公司进行了投资,公司《章程》已将其记载为公司股东,石某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并从公司取得分红,公司内部石某某实际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身份足以认定。故石某某不再享有出资款的所有权,在公司未经清算且清偿完毕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其诉请公司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石某某诉讼请求。
2025-03-06 18: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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