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例 1】 许某某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自己及某商贸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石某某借款 50 万元。半年后,某商贸公司向石某某出具该公司投资金额为 50 万元的《股权证明书》,载明出资金额 50 万元,股权比例 6.75%,并将上述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许某某亦作出吸收石某某为公司股东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承诺。后某商贸公司数次工商登记进行变更,但均未变更石某某为公司股东。在此过程中,石某某参加公司股东会,被聘请为公司财务总监,获得分红及工资 21 万余元,还承包经营了特定项目。

2025-03-06 18: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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