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者同意他人进入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入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不属于法律上的“突破或避开”。由于技术与法律上的隔阂,技术人员在鉴定时很少考虑或者理解法律规定,只是简单、粗暴地从技术层面做出判断。从司法实践看,送检鉴定的计算机程序大多被认定为具有“避开或突破”的功能,甚至在一些地方没有例外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