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东阿人社局并非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职责应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行使,东阿县政府(2018)东政复决字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东阿人社局超越法定职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东阿县纺织品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行初108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陈某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