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东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东政复决字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二、责令被告东阿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阿县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