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本案中,东阿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第三人“存在未为职工陈某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进而对第三人作出东人社监令字【2018】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第三人限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陈某缴纳欠缴的保险费,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及整改报告上报东阿人社局。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东阿人社局作出案涉责令改正指令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被告认为责令第三人限期改正并不属于东阿人社局的法定职责,而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被告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案涉责令改正指令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作出的(2018)东政复决字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应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025-03-05 2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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