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曾澍作为具有典当行、小贷公司相关从业经验的商事主体,主动要求更换借款主体,对于明显不符合常识的诸多事项未进行最基本的审查,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并无不当。同时,基于城投原水公司没有签订本案《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王平私刻公章以该公司名义与曾澍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城投原水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无效,城投原水公司、原水环保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亦无不当。关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根据曾澍陈述,原审法院就本案的审理确定最终的合议庭成员后,其虽提出过回避申请,但此后又撤回了申请,故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025-03-04 1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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