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在办公室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王某仅系某城投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其职务不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公司对外借款权限的外观。本案《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在王某办公室盖章形成,曾某作为从事典当和小贷工作多年的商事主体,应当知道上述合同及文件的形成过程明显不符合常理,凭常识即可以判断,作为大型国企的城投公司不可能会将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交给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者,用以在涉及公司重大经营行为的《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上加盖,据此也可以认定曾某明知《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并非城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5-03-04 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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