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岗位后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具有相应的职权,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行为人不具有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即使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也体现不出“权钱交易”的特征,不构成受贿罪。慕某涉嫌受贿-上诉改判无罪案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慕某2003年6月开始任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2012年2月开始任某水利管理中心站站长。2005年以来,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农业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麦高产攻关示范活动,具体包括小麦高产攻关化肥、农药招标、采购等活动。该活动由县农业委员会生产室组织实施,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按照县农委的安排,向辖区内村民宣传小麦高产攻关活动中配方肥、植保用药,选择中标企业的化肥、农药品牌,加以推广销售,做好货款收受等工作。被告人慕某在某镇农综站推广小麦高产攻关配方肥的过程中,为JX肥业有限公司、JH肥业有限公司等供肥企业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JX公司、JH公司等供肥企业的财物,共计45934.50元。具体如下:(一)2011年,被告人慕某帮助JX公司销售配方肥385吨,当年年底的一天,J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到慕某家中送给慕
2025-02-17 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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