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被告人张某某收受鲁某的购物卡、收受王某现金的行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鲁某有明确的请托事项的证据及证明张某某为鲁某谋取利益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利用职务或影响力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因此,对张某某收受二人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是受贿。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