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分析认为1、被告人张某某收取鲁某财物的行为不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收受鲁某的18000元购物卡时间跨度达7年之久,送礼时间点均为中秋、春节佳节,每次的购物卡金额也仅为2000元,在每年过节时张某某也会回赠价值相当礼品给鲁某,张某某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鲁某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的这部分犯罪事实是不能成立的。2、张某某收取王某0000元现金的事实因张某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谋取利益,也不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只是将有绿化工程消息告诉了王某,王某给予的20000元现金也仅是对张某某提供信息的感谢行为。

2025-02-16 17: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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