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张某某涉嫌受贿-无罪案,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镇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镇长、副书记及某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8年-2010年至2014-2015年,张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九次收受其辖区内某村书记鲁某给予的唐山百货大楼购物卡,每次一张,每张面值2000元,共计18000元。 (2)2009-2010年,张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两次收受其辖区内某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给予的百货大楼购物卡,每次一张,每张面值5000元,共计10000元。 (3)2012年-2013年,张某某给他人介绍绿化工程,在其办公室分两次收受某村书记王某给予的现金每次10000元,共计20000元。 (4)张某某对某村的土地招标进行帮助,于2014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某村书记宋某给予的现金5000元。

2025-02-16 17: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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