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张某涉嫌受贿-无罪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部委某司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间,收受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万元为其办理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宾卡一张,并承诺为佟×谋取利益。分析认为无罪理由:1、被告人张某与佟×曾系恋爱关系,在两人恋爱交往期间,佟×出于感情因素给予被告人张某的钱和餐卡不是贿赂;2、不存在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佟×或北京市某某区谋取利益的问题;3、张某也不具有受贿的故意。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无罪。

2025-02-16 17:33:25
5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