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宋某某涉嫌受贿-上诉改判无罪案,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县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以自己办事急需用钱为由,向该局下属的某县沃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索要10万元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李某A分两次,通过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给宋某某10万元,每次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黄某将10万元交给了高某,但高某是否将该10万元钱送给了宋某某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且没有证据证明宋某某允诺或默许为黄某谋取利益,故认定宋某某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张某无罪。

2025-02-16 17: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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