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的银行卡于2010年2月11日收到以"刘某某代"名义转来的5万元,但该笔款项并非刘某某所转,刘某某笔录予以否认予以转账,签名不是其签的字,且证人张某某、包某某证言均否认RN公司给苏某某送钱,公司也没有支出这一笔款项,款项具体的来源不明;同时苏某某与祁某某双方有经济往来,苏某某是否收受其5万元财物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025-02-16 17: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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