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收取款项的性质无法查明,无法认定为受贿款。行为人有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办案机关未查明财物性质的,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做生意?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款项性质,不能认定受贿罪。例如:2010年2月,被告人苏某某担任某某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部部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祁某某人民币5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分析认为1、被告人苏某某虽收到5万元,但该款项非祁某某汇入,也非代理人刘某某汇入,祁某某所在的RN公司也没有该笔账目,只有8万元借款,公诉机关指控受贿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苏某某与祁某某之间有房屋租赁、买卖的债权债务关系,房屋的租赁、出售等费用未结算清,公诉机关在未排除合理怀疑下,指控收受祁某某5万元缺乏事实基础;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苏某某在在RN公司施工或招投标期间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2025-02-16 17: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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