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3.数额上的限制。在劳动债权数额限制上,首先,应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工资进行限制。因为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高,作为未来损失性质的劳动补偿也相应较高,如不加限制就会对破产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人一般具备优越的就业条件,就业机会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损失不会很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采纳了这一观点,将高管的工资优先权限定为“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本案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对用人单位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均予以核减。其次,应对劳动债权的总数额进行限制。在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尚不足以偿付担保债权情形下,如果对劳动债权予以全额赔偿,势必严重损害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债权的偿付数额进行限制,可以从担保物变价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清偿。

2025-02-14 21:55:56
5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