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先性的执行限制 1.时间上的限制。比照《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该条对劳动债权保护的期限为“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换言之,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后”欠付的劳动债务,劳动者即不再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权,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倾向于否定劳动债权优先性的。这是宏观上的时间限制,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哪一时间段的劳动债权可予以优先受偿仍然取决于实际形势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