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审判指导意见】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报酬条款。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没有对工资报酬进行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职工根据企业的实际效益情况来决定发放工资的标准和形式。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就工资报酬进行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虽将劳动者应晋级和提高工资待遇等记人档案,但该档案不能视为双方对工资报酬的约定,仍应当以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的劳动者工资为准。

2025-02-14 2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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