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告期间之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三十日的书面通知,即代通知金。其性质与经济补偿不同,应属于工资性质,即用人单位提前给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免于劳动者一个月劳动给付义务。但劳动者工资结构一般由固定工资和非固定工资两部分构成,如业绩奖、加班工资等往往每个月根据业绩以及加班时间不同,数额有所差别。为了统一支付标准,便于实际操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