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高院:法院在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情况下未缺席审理而是改为与原告谈话,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裁判要旨】1.《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该规定,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并非必须缺席判决。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在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情况下,未缺席审理,而改为与原告谈话,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2.有关一审卷宗是否规范完整、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法院未予采信的证据是否入卷及是否已经归还当事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2025-02-12 12: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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