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中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债务人公司所提"债权人公司未向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其债权转让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理由是否成立。重庆高院查明,债权人公司向债务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而遵义新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事实上,即使债权人公司未向所有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也并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