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李某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01-21 0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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