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经查,三证人均证实李某曾表示其贩卖的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认为贩卖的“林肯”和依托咪酯没有区别,觉得是上家把别的东西掺了依托咪酯,然后把名字改成“林肯”,且李某供述其都是吸食含有“林肯”的电子烟烟弹,结合到案后李某的尿检结果依托咪酯为阳性;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某具有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故意和行为,原判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无不当。李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25-01-21 07: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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