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有典看法】贩卖“上头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非法吸食、走私、贩卖“上头电子烟”,可能按涉毒处理。2023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住宿、××小区等地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吸毒人员龙某、郭某。2024年3月1日23时许,民警在××酒吧停车场抓获李某,经对李某的尿液进行毒品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呈阳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

2025-01-21 07: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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