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4日李鹰律师前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公司因为林木的培育、种植和销售;林业技术的推广服务,木竹材经营加工和销售,农作物和中药材的种植、采售,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因正常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集资,且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