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例四 无罪理由:因正常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集资,且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 案例号:(2019)皖0223刑初68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集资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承包或承揽的建设工程因资金不足而筹资,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虽有少量工友亲属借款,但是基于对工友的信任,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所以,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宣告被告人盛某某无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某无罪。
2025-01-19 09: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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