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例二 无罪理由:介绍出资人限于特定范围,都与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获利较少,属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 案例号:(2019)豫09刑再4号 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明知国家相关金融政策,但在王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仍积极提供帮助,与王某1共同完成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部分出资人的款项未能收回,其行为的非法性和危害性客观存在。鉴于李某某介绍的出资人限于特定的范围,都与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在行为过程中未直接经手款项,所得好处费仅3000元,属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所涉款项均为王某1所占有,并已在王某1一案判决中作出处理,据此,申诉人关于原审判决李某某退赔石跃进、李某、王某2及赛婷的出借借款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3000元,应予以追缴。
2025-01-19 08:08:37
2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