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例一 无罪理由:虽有高息揽储,但未造成损失,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 案例号:(2021)晋07刑再5号 法院认为: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共同实施了高息揽储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734万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导致部分储户从长治到平遥存款,打破了一定地域内存款的传统,影响了一定区域的存款秩序。但鉴于涉案储户存款时间较短,存款到期后已全部取出,未形成损失,郭某某所贷资金全部用于勇康乳业的经营,贷款到期后及时偿还信用社,未给信用社造成损失,考虑到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判决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无罪。

2025-01-19 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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