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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25-01-19 08: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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