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规定在第二百八十六条,该条的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分别规定了三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表现方式:其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上述三款规定有所差异,第一款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性破坏,可通过妨害硬件进行,也可通过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功能性数据进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一般表现为系统宕机、不能接受指令或者不能按照原先设计方案接受指令。第二款针对的是独立数据和应用程序,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同时,兼顾数据安全。第三款规定的是涉及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2025-01-11 12: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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