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刘、小刘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节,依法判决大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2025-01-11 1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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