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细化法院依情势变更解除合同规则 记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究竟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当事人事先能否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不同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一般认为,正常的价格变动是商业风险,但因政策变动或者供求关系的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涨跌,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将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应当认定发生了情势变更。正常的价格变动是量变,是商业风险,但如果超出了量的积累,达到了质的变化,则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
2024-12-25 12: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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