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院: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判要旨】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方在庭审结束后作为反驳证据补交证据,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法院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的,属于适用法律有误。②《民法典》第851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内容繁杂,且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特定类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该特定类型合同,确实存在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等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2024-12-12 0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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