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本案行为人投放木马程序控制应用程序既有功能,但未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务中,界定两罪应把握以下要点:第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是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特定操作,在非法侵入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并未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者数据,而是通过控制计算机实施特定的操作。第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观方面变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运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前罪的核心在于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实施特定的操作,而后者的关键在于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2024-11-01 07: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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