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采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主要强调的是未经授权或者他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系统。本案被告人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盘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某索云盘搜索”的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并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同时,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2024-11-01 07: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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