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在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会质疑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认为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在赵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辩护人指出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并且鉴定机构表示无法重新鉴定,因此鉴定意见书不可信 。 行为性质的认定:辩护律师可能会主张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例如,在陈晓薇律师团队分享的案例中,当事人M被指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最终无罪释放,这可能涉及到对行为性质的辩护 。 证据的充分性:辩护律师可能会质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在魏某诈骗案中,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证实魏某涉嫌诈骗,最终一审判决认定魏某不构成诈骗罪,宣告其无罪。 法律适用问题:辩护律师可能会探讨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详细说明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辩护律师可能会根据这些规定来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情形。

2024-11-01 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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