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之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2024-10-31 22: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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