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蓬勃发展,任何人拿起手机就能拍摄、创作、发布作品。但在博主创作内容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公共场所,难免会有他人入镜。这种情况是否侵犯入镜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博主拍摄的视频画面中能够清晰、完整地识别出特定的个人,应取得对方同意,否则就容易侵犯他人肖像权。本案中,商家在未经当事人同意、发布视频中又未对当事人打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商家构成肖像权侵权,应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

2024-10-31 22: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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