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新判决!高院明确: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亦不受年龄的限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亦不受年龄的限制,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其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结合受害人伤前身体状况以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误工费每天60元,参照鉴定结论误工期120天,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误工费7200元,并无不当。
2024-10-22 20: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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