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该民主议定程序,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 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 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2024-10-15 2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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