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例九: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2024年1月至2月,新疆西部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旅游者参加喀什-伊犁旅游活动,使用的车辆不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肖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09-30 08: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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