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例六: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2024年2月,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受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接待11名旅游者参加“年味西安双飞五天游”,两家公司就该团队具体行程安排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约定行程无购物。行程中,导游杨某某按照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周某的要求,将旅游者带入某玉器店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2024-09-30 08:43:30
7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