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2024年2月,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者参加贵州5日游。在旅游行程中,该旅行社安排导游舒某某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