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委托企业与律师签风险代理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律师,是因为该企业经营困难,并有300多万等待被执行的债务。在企业当时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进行债权转让是企业和某律师为确保各自利益,经双方协商作出的选择。一审法院评析辩方观点时则认为,段某律师未将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意见向企业方说明,致使对方误认为案件难以执行,作出债权转让的错误决定,因此系诈骗。段某律师不服该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2024-09-28 10: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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